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32號
TNDV,104,補,532,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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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32號
原   告 蔡篤昆
被   告 陳老萬
      陳松雄
      陳明德
      陳永深
      陳超興
      陳慶祥
      陳吳玉女
      陳凰生
      陳允明
      陳淵拓
      陳志和
      陳志華
      陳享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13,412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0,8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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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