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30號
TNDV,104,補,530,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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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30號
原   告 張雁婷
      張楊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威翰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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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