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4年度,330號
TNDV,104,監宣,330,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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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杜貴雄
相 對 人 杜蕭金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杜蕭金環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杜蕭金環(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里區○○街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聲請人杜貴雄(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里區○○街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杜蕭金環之監護人。
指定杜裕鶯(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里區○○路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杜蕭金環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 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 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 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 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 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 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 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 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業、經歷 、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 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 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 之1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杜貴雄(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里區○○街 00號)為杜蕭金環(女,10年1月26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里區○○街00號)之子,杜蕭 金環因缺血性腦梗塞,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聲請對杜蕭金環為監護之宣告 ,並選定聲請人為杜蕭金環之監護人,及指定杜裕鶯(42年 1月9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里 區○○路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係杜蕭金環之子,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可憑,



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對杜蕭金環為監護之宣告,自屬 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麻豆新樓醫院於103年8 月9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為憑,復經本院於104年8月13日在 鑑定人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附設精神療養院醫 師施仁雄面前訊問杜蕭金環杜蕭金環對問話無法回答,又 鑑定醫師對杜蕭金環為精神鑑定結果為:「一般醫學檢查: 個案意識呈呆僵狀態,對問話無法回答,日常生活無法自理 ,完全需別人協助。精神檢查方面:個案的注意力,判斷能 力、對人、時、地的定向感、記憶能力、計算能力及抽象思 考能力均有明顯缺失。鑑定判定:基於受鑑定人有腦病變,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 果,且接受治療後回復可能性甚低,因而不能管理自己財產 ,可為監護宣告。」等語,有本院104年8月13日訊問筆錄在 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對杜蕭金環為監護宣告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㈢本院審酌聲請人願意擔任杜蕭金環之監護人,故認由聲請人 擔任杜蕭金環之監護人,最能符合杜蕭金環之最佳利益,爰 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杜蕭金環之監護人。又關於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茲審酌杜裕鶯杜蕭金環之女兒, 衡情應會本於杜蕭金環之最佳利益,與聲請人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爰指定杜裕鶯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利監護事 宜之執行。
四、依家事事件法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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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