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屏簡字第五四四號
原 告 公園帝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洪耀宗律師
被 告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