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112號
TNDV,104,司促,18112,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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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1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陳吳政
債 務 人 陳霆翰即陳學潁
      徐蘋萱即徐淑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捌佰壹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霆翰即陳學潁於民國97至100年間邀同債務人徐
  蘋萱即徐淑敏及案外人陳文賓(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下同
  )125,844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
  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
  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期
  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為年率
  1.83%,上開借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
  期儲金機動利率即年率1.34%加0.55%浮動計息,其中0.06%
  暫由聲請人補貼,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
  自遲延日起按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
  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債務人應負擔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債務人應負擔利率20%加計違約
  金。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104年
  6月2日),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
  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即2.83%固定計算(下稱遲
  延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
  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
  20%(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計算。
 ㈡詎債務人陳霆翰即陳學潁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04年1月1日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76,815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
  ,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
  約金。另債務人徐蘋萱即徐淑敏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
  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8112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001│新臺幣76,815│徐蘋萱即徐│自民國103年1│至民國104年6│年息1.83%  │
│  │元     │淑敏、陳霆│2月1日起  │月1日止   │      │
│  │      │翰即陳學穎├──────┼──────┼──────┤
│  │      │     │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月2日起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001│新臺幣76,815│徐蘋萱即徐│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元     │淑敏、陳霆│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翰即陳學穎│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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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