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009號
TNDV,104,司促,18009,2015081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00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翠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查本件債務人之住所為「雲林縣麥寮鄉○○村○○路000巷 00號」,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前開說明 ,應專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 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1/1頁


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