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958號
TNDV,104,司促,16958,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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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95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林旭榕
債 務 人 楊廸翔
債 務 人 楊明文
債 務 人 郭寶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陸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廸翔前於民國96年至97年間,邀同債務人楊明
    文、郭寶鳳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
    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126,465元整,借款期限及
    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
    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楊廸翔自民國104
    年3月20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19,962元
    及自民國10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
    之利息和自民國10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
    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楊明文、郭寶鳳既為連帶保
    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
    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主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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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