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779號
TNDV,102,訴,779,20150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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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79號
原   告 陳正恩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陳培芬
被  告  陳長義
      陳吉興
      陳吉玉
      陳秋宏
      陳秋財
      陳怡安
      陳春蜜
      陳詳徹
      陳志明
      陳建志
      陳賚鑫
      陳俊吉(陳詳波繼承人)
      陳太陽
      陳清連
      陳榮三
      陳金和
      陳才發
      陳財姜
      陳財寶
      陳琮澯
      陳琮飛
      陳旺龍
      陳正川
      陳正松
      陳正彥
      陳正賢
      陳正亮
      陳正揆
      陳佩漳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秋源
被   告 陳正峰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吳復興律師
被   告 陳文霆
法定代理人 阮氏雪春
被   告 陳正文
      陳正舜
      陳琮智
      陳巧惠
      陳盈達
      陳俊吉(陳才旺繼承人)
      陳財福
      陳正謙
      陳盈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陳賚鑫「住高雄市○○區○○街00號6樓之7」之記載,應更正為「住高雄市○○區○○街00號3樓之7」。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三編號39關於共有人「陳正彥彥」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正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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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