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79號原 告 陳正恩兼 訴 訟代 理 人 陳培芬被 告 陳長義 陳吉興 陳吉玉 陳秋宏 陳秋財 陳怡安 陳春蜜 陳詳徹 陳志明 陳建志 陳賚鑫 陳俊吉(陳詳波繼承人) 陳太陽 陳清連 陳榮三 陳金和 陳才發 陳財姜 陳財寶 陳琮澯 陳琮飛 陳旺龍 陳正川 陳正松 陳正彥 陳正賢 陳正亮 陳正揆 陳佩漳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秋源被 告 陳正峰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吳復興律師被 告 陳文霆法定代理人 阮氏雪春被 告 陳正文 陳正舜 陳琮智 陳巧惠 陳盈達 陳俊吉(陳才旺繼承人) 陳財福 陳正謙 陳盈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陳賚鑫「住高雄市○○區○○街00號6樓之7」之記載,應更正為「住高雄市○○區○○街00號3樓之7」。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三編號39關於共有人「陳正彥彥」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正彥」。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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