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472號
TNDM,104,聲,1472,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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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丁炳
      錢渥榕
      蘇明進
      莊仙致
      黃勝期
      陳登裕
      黃振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偵字
第3966號、104年度聲沒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天九牌壹副、骰子叁顆、現金新臺幣拾萬伍仟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員警於民國104 年2月14日14時20分許,在臺南市○○區○○00號查獲被告 黃丁炳錢渥榕蘇明進莊仙致黃勝期陳登裕、黃振 豊等7人涉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 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3966號為職權不起訴 處分確定在案,惟該案中扣案之黃丁炳所有之天九牌1副、 骰子3顆、錢渥榕所有之賭資新臺幣(下同)20,000元、蘇 明進所有之賭資1,000元、莊仙致所有之賭資12,000元、黃 勝期所有之賭資50,000元及黃振豊所有之賭資22,000元(以 上賭資共計105,000元),為被告等人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 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被告7人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於104年7月31日以104年度偵字第39 6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並經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 及前揭偵查卷宗全卷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天九牌1副、骰子3 顆,為被告黃丁炳所有;扣案之現金105,000元,其中20,00 0元為被告錢渥榕之賭資、1,000元為被告蘇明進之賭資、12 ,000元為被告莊仙致之賭資、50,000元為被告黃勝期之賭資 、22,000元為被告黃振豊之賭資等情,業據上開被告供稱在 卷,並有扣押物品清單1紙附卷可考,堪認屬被告本件賭博 所用或所得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 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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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