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交易字第4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世豪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
字第51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鄭世豪係尚億模具實業社之職員,負責 駕車載運模具,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詎其於民國103年5月 13日上午10時45分許,駕駛尚億模具實業社所有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小貨車,沿臺南市北區中華北路1段內側左轉車 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欲前往安南區載運工作上所需模具, 行經該路與安明路路口而欲右轉往中華北路一段續行之際, 本應注意遵循車道行駛,並注意右側車輛,而依當時天候晴 、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 良好等,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 然右轉,適有告訴人陳銖鈴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行駛在同向之機慢車優先道上,二車因閃煞不及發 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蜘蛛膜下 腔出血、右側腦挫傷出血、前額撕裂傷約3公分縫合手術、 左肩挫傷及肢體多處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 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銖鈴告訴被告鄭世豪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公 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 之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具狀前來請求撤回告 訴,揆之首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