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89年度,369號
PDEV,89,斗簡,369,2001011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三六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柏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芳梅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以裁定命 原告於期日前,即九十年一月三日前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三萬七千七百二十五元, 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原告 逾期迄今未予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憲男

1/1頁


參考資料
柏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