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重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4年度,108號
TNDM,104,交易,108,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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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交易字第1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弘霖
      羅永峯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謝凱傑律師
      高嵐書律師
被   告 劉水源
選任辯護人 蔡宜均律師
      蘇清水律師
      謝育錚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
偵字第6643號、104 年度偵字第29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永峯富全興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被 告劉水源係新財源保養廠負責人,被告黃弘霖係從事富全興 有限公司之司機,3 人均從事業務之人,被告黃弘霖於民國 102 年11月25日上午7 時25分許,駕駛車號00-00 號移動式 拖吊車即大型重型動力機械車,沿臺南市南區興隆路由東向 西方向行駛,行經臺南市○區○○路00號前,公司負責人、 駕駛人、保養廠負責人均應隨時注意車輛安全維護,輪胎等 設備之檢查,並且駕駛上開車輛應依規定請領臨時通行證, 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未事先確認該路 段是否可供車輛通行,仍貿然直行,適有告訴人黃喜瑾正在 臺南市○區○○路00號家中客廳看電視,因被告羅永峯、劉 水源、黃弘霖等3 人疏於管理維護車輛,且在前1 日維修輪 胎時組裝小鋼帶環卡時不確實曾導致脫離鋼圈產生事故,仍 任由被告黃弘霖駕駛動力機械車,在未申請臨時通行證之情 況下,行經上開道路,導致駕駛座方自前起算第三輪胎爆胎 ,衝撞停在騎樓下自小貨車並衝入告訴人家中撞及正在休憩 之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蜘蛛膜下腔出血、顱骨骨折、右腳 膝上截肢手術,雙腳開放性骨折之重傷害,因認被告3 人均 涉有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後段之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嫌 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黃弘霖羅永峯劉水源業務過失傷 害致人重傷之上開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3 人均係觸犯刑法 第284 條第2 項後段之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依同法第 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3 人調解 成立,告訴人業於104 年8 月18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 錄2 份及告訴人撤回告訴狀1 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審交易字 卷第55頁、本院交易字卷第129 、140 頁),依上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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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全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