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1000號
TPDV,99,重訴,1000,201508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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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00號
原   告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寬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
被   告 蔡志浩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
      何念屏律師
被   告 蔡炎欽
上  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連復淇律師
      蕭壬宏律師
被   告 陳佳禕
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
被   告 劉聖民
訴訟代理人 李錦樹律師
      陳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周俊智律師
被   告 王潤台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周燦雄律師
      蔡德倫律師
被   告 鍾國賢
被   告 勤業眾信財務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有偉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被   告 瑞陞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娟娟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楊曉邦律師
複 代理人 邱靜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銘寬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 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 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7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2 年9 月29日變更為林銘寬 ,嗣於104 年5 月26日判決後,原告提起上訴,原告並於10 4 年7 月21日提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為證,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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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勤業眾信財務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陞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