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378號
TPDV,99,訴,378,20150804,5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78號
上 訴 人 元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肇宏
送達代收人 陳佳瑤律師
被 上訴人 林其盛
      陳政宗
      楊忠遠
      林瓊華
      劉麗貞
      李青容
      江秀蘭
      江玲慧
      陳玉蕊
      沈慧蘭
      許冰娜
      李素好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
月26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8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萬7,05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為7萬2,3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提出
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1/1頁


參考資料
元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