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90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法定代理人 韓焦起
訴訟代理人 林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2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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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9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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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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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安泰商業銀行和平分│安泰商業銀行│102年11月7日│62,970元 │BA0005800 │
│ │行 韓焦起 │和平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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