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333號
聲 請 人 劉妙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4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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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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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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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理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361至82ND-00000410│50 │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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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理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F-00000097 │1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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