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290號
聲 請 人 惟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45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8 月1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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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2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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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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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惟成企業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04年4月30日│129,900元 │WT0852686 │
│ │陳淑麗 │世貿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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