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1258號
TPDV,104,除,1258,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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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258號
聲 請 人 鄧典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2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民國104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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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2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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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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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0ND 242099-3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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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