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222號
聲 請 人 許文陸(即蕭秀粧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7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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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2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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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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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0139213 -0 │1 │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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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2NX0219928 -4 │1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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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294494 -8 │1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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