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1191號
TPDV,104,除,1191,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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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191號
聲 請 人 安慶喜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依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13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7 月2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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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1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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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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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華南商業銀│華南商業銀│104年3月24日│100,000元 │HD8483818 │
│ │行瑞祥分行│行瑞祥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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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慶喜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