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1175號
TPDV,104,除,1175,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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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175號
聲 請 人 鄺金濤
代 理 人 黃怡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82號裁定公 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1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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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1 │劉榮祿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4年3月20日 │3萬8,000元 │0164326 │
│ │ │忠孝分行 │ │ │ │
├──┼────┼────────┼───────┼─────────┼────┤
│ 2 │劉榮祿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4年3月20日 │5,000元 │0164327 │
│ │ │忠孝分行 │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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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