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150號
聲 請 人 顏愷辰
代 理 人 顏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83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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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1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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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金額(新台幣)│發票日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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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全芳文教事業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東門│8,550元 │104年7月31日│XD0005771 │
│ │限公司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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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