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89號
聲 請 人 朕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宏
代 理 人 陳韋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之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500號公示催告在案 ,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4年7 月9日屆滿,尚無人 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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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08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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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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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鼎盛資科股份│台灣土地銀行│104年1月31│239,976元 │CY1250187 │
│ │有限公司 │松山分行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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