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95號
原 告 郭台銘
訴訟代理人 顏廷鈺律師
陳麗增律師
被 告 周玉蔻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附件二所載詞句登載於美麗島電子報網站(網址:www.my-formosa.com)首頁最末端「FORMOSA美麗島電子報」、「關於美麗島電子報」、「連絡我們」及美麗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版權宣示等文字區塊之上方,以與該網頁首端「美麗島電子報」字樣相同之字形及字體連續刊登二十四小時。
被告應將附件二所載詞句以十四號字體、半版篇幅即寬二十六公分,長三十五點五公分,刊登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聯合晚報之全國版頭版各一天。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主文第三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法律上陳述者,非為訴之追加,民 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後,就訴之聲明第 一項請求被告將附件一登載於美麗島電子報網站部分(見本院 卷第3頁),就刊登之位置、字體大小及時間,增加「(網址 :www.my-formosa.com)首頁最末端『FORMOSA美麗島電子報』 、『關於美麗島電子報』、『連絡我們』及美麗文化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美麗文化公司)版權宣示等文字區塊之上方, 以與該網頁首端『美麗島電子報』字樣相同之字形及字體連續 刊登24小時」等內容(見本院卷第99頁);訴之聲明第二項請 求被告登報道歉部分(見本院卷第3頁),就刊登之字體及版 面大小,增加「以14號字體、半版篇幅(寬26cm,長35.5cm) 」等內容(本院卷第99頁);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給付法 定遲延利息部分,就計息期間,增加「至清償日止」等內容(
見本院卷第249頁反面),均屬補充法律上之陳述,依上規定 ,非訴之追加,合先說明。
原告主張:被告明知自訴外人柯文哲處獲悉之原告有於民國10 3年臺北市長選舉(下稱系爭選舉)日前捐獻新臺幣(下同) 三億元與柯文哲對手陣營一事,係柯文哲聽由訴外人柯建銘轉 述而來,竟在未確認柯文哲所述為真實前,於民國104年1月15 日在美麗島Formosa電子報及三立新聞台「新台灣加油」節目 中為:「只不過,3億耶。嚇死人了。以3億先生一本萬利的生 意經及行事風格判斷,捐了3億給柯對手,一旦『對手』當選 臺北市長,不撈回十倍、二十倍好處,實在有損他這位霸主氣 息濃厚的企業家素來威名」、「所以我覺得今天郭台銘先生, 你應該站出來說3億先生是不是你?因為我得到的消息是3億先 生就是你。」等詳如附件三所示不實言論(下合稱系爭言論) ,指原告違反政治獻金法並藉此牟利,而故意侵害原告名譽。 縱非故意,然被告未經查證即為系爭言論,乃過失侵害原告名 譽,自應以散佈系爭言論同等之方式向原告道歉以回復原告名 譽,並就原告因名譽受損所受精神痛苦,賠償慰撫金1000萬元 等情,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 定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應將附件一登載於美麗島電子報 網站(網址:www.my-formosa.com)首頁最末端「FORMOSA美麗 島電子報」、「關於美麗島電子報」、「連絡我們」及美麗文 化公司版權宣示等文字區塊之上方,以與該網頁首端「美麗島 電子報」字樣相同之字形及字體連續刊登24小時;及於三立新 聞台晚間6點、7點、8點整點新聞開播前最末廣告時段各播放 20秒1次;於三立新聞台「新台灣加油」節目中親自朗讀附件 一一次。㈡被告應將附件一以14號字體、半版篇幅(寬26cm, 長35.5cm)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 工商時報、經濟日報、聯合晚報之全國版頭版各1天;於壹新 聞、年代新聞、東森新聞、中天新聞、民視新聞、TVBS新聞台 晚間6點、7點、8點整點新聞開播前最末廣告時段各播放20秒1 次。㈢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第三項聲明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則以:被告係於104年1月14日東森新聞台「關鍵新聞」節 目播放專訪柯文哲內容後,就其中柯文哲指摘之系爭選舉日前 有企業家捐款3億元與其對手一事(下稱系爭專訪),以系爭 言論說明柯文哲所指之人是原告,僅在還原柯文哲所述內容, 又未刻意為其他侵害原告名譽之言論,自無侵害原告名譽可言 。縱認系爭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然柯文哲早於系爭專訪播出前 之103年12月1日即告知被告此事。而柯文哲消息來源之柯建銘
於系爭專訪播出後,復陳稱柯文哲所言不假,核實柯文哲上開 所述,依柯文哲及柯建銘身分地位,更令被告肯認柯文哲所言 為真,則被告就系爭言論有相當合理確信其為真實,當不負侵 害名譽之損害賠償責任。況系爭言論係就原告開發3C賣場、為 候選人站台、將來能否取得其他公共工程案件及其獲利等原告 所涉公共事務而為合理適當評論,並無侵害原告名譽可言等語 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查柯文哲於104年1月14日播出之系爭專訪中陳稱:「我覺得臺 灣政治一個最大的問題,選舉費用太高了,不管選市長或選總 統,那都幾億,你那個選舉費用這麼高,請問錢從哪裡來,因 為小額募款沒有那麼多嘛,一定是要有這種大筆的,我都可以 講一個故事了,有一次,在這次我自己的選舉,我想去拜訪某 一個企業家,你知道他怎樣回答我,他已經出三億了,他已經 投資了,他不要了,他不要換人了,他就算了。(問:你說三 億什麼意思?)他已經捐三億。(問:在這次的市長選舉已經 捐三億?)他已經捐三億了啦,他不要啦,那算了,他都已經 付錢了,他不想再中途換人了。(問:錢已經灑下去了)不要 見我了,我說好啊,那算了…,問題是你選舉的時候跟人家拿 幾億,我問你啦,如果真的照我那樣的故事說,有人出了三億 。(問:三億給你的對手?)那如果是你當選,人家捐了三億 給你,請問你要怎麼回報別人?問題就出在這裡嘛!」等語, 被告即於翌日在美麗島Formosa電子報之美麗島論壇及三立新 聞台「新台灣加油」節目發表包括「郭台銘先生,你應該站出 來說三億先生是不是你?因為我得到的消息是三億先生就是你 」等內容之系爭言論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4至 55、156頁),並有美麗島Formosa電子報網頁及104年1月15日 三立新聞網新聞網頁影本各1件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1至12 、14至16頁),堪信為真實。
原告主張被告所為系爭言論與事實不符,未經合理查證,已侵 害原告名譽權等情。惟遭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本件應審 究者為:㈠系爭言論乃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㈡系爭言論是否 足使原告之社會評價受到貶損?㈢系爭言論如為事實陳述,則 被告所述是否與事實相符?若與事實不符,則被告是否故意或 未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述為真?㈣系爭言論如為意見表達,是否 就可受公評之事為善意評論?㈤被告為系爭言論如構成侵權行 為,原告請求回復名譽之處分有無必要?其請求方式是否適當 ?原告得請求賠償金額為何?茲分述如下。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民事事件中,行為人行使言
論自由,是否不法侵害他人名譽權,涉及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 之調和,而憲法為民事法之上位規範,民事法解釋時應採取合 憲性解釋,另基於法秩序統一性,亦應就整體法規範予以評價 。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 護,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非不得 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 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 事實相符者之保障,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 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 免於刑責。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 據資料,認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 刑責相繩,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著有明文。此 一解釋揭櫫之相當理由確信真實義務及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 不罰及第311條對可受公評之事為善意適當評論不罰,自應於 民事事件中加以考量。又按,言論依性質可分為事實陳述與意 見表達。前者有可證明性;後者乃行為人之主觀價值判斷,無 所謂真實與否。然於言論以某項事實為基礎,進而表達個人意 見,或發言夾論夾敘,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事 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未能證 明所陳述事實為真,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應負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要旨 參照)。再按,過失為注意之欠缺,上開過失侵害他人名譽當 指行為人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即欠缺依一般觀念,認為有 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 865號判例要旨參照)。惟於言論涉及之人、事與公共利益相 關而有公共性時,基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目的,乃在保障人 民積極參予公共事務討論,促進多元意見流通並有助於做出合 理決斷,以健全民主社會發展,則個人名譽於公共事務討論過 程,因行為人不能證明為真實之言論所致損失相衡,言論自由 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則個人名譽不得 不為必要之退讓。此際,行為人避免不實言論侵害他人名譽所 應盡之注意程度,應自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為相當程度之減 輕,而依上開解釋,行為人只需舉證證明已有相當理由確信所 言真實,惟亦應視言論之公共性高低,而界定此一「相當理由 確信真實」原則之內涵。是以,當言論對象涉及有公眾影響力 之知名人物,且言論內容與公共利益有關時,行為人於違反一 般負責任,且對他人名譽權有適當尊重之人為相同言論時所應 為之查證或合理判斷,足以顯示行為人對事實真相欠缺合理關 注之際,不能認行為人已為合理查證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言 為真實,應構成過失侵害名譽權之行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56號解釋林子儀大法官部分不同意見書參照)。查:
㈠系爭言論中關於「郭台銘先生,你應該站出來說3億先生是不 是你?因為我得到的消息是3億先生就是你。」、「捐了3億元 給柯對手」,乃事實陳述(下稱系爭事實陳述);關於「近年 來備受詬病的兩岸買辦家族的親密啦啦隊。」、「奇怪了?不 是投資高手;併購專家;眼光極其精準的狐與虎嗎?1129民氣 爆怒,國民黨一敗塗地的民氣充斥全台東西南北各角落,嗅覺 靈魂的3億先生竟是渾然不知?」、「以3億先生一本萬利的生 意經及行事風格判斷...一旦『對手』當選臺北市長,不撈回 十倍、二十倍好處,實在有損他這位霸主氣息濃厚的企業家素 來威名。」、「我們台商沒有什麼大能耐的,我們台商只搞政 商關係,頂新是這樣子,這一家,這位霸主,這個成吉思汗級 的霸主,也是如此,那他為什麼要給3億呢?有人說,搞不好 將來連勝文當選,他還可以直接撈回來,那是另外一回事,他 們要投資的是,他們未來在大陸另一個政商關係。」,則係就 系爭事實陳述所為意見表達(下稱系爭意見表達),可認系爭 言論夾論夾敘。被告辯稱系爭言論均為評論等語,自非可採。㈡按政治獻金法係為規範及管理政治獻金,促進國民政治參與, 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健全民主政治發展所制定。政治獻 金為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 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 經濟利益。而政治獻金之捐贈,不得行求或期約不當利益。對 同一擬參選人,個人之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對同一 政黨、政治團體,個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30萬元。違反 第9條第1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 鍰;違反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 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同法 第1條、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18 條第1項第1款、第29條各有明文。被告辯稱首先指稱有企業家 在系爭選舉時捐3億元與對手陣營者乃柯文哲,系爭言論僅在 還原柯文哲所指之企業家為何人,未刻意侵害原告名譽等語。 查,被告為系爭言論前,柯文哲於系爭專訪中固陳稱:「... 在這次我自己的選舉,我想去拜訪某一個企業家,你知道他怎 樣回答我,他已經出3億了,他已經投資了,他不要了,他不 要換人了...」等語,已如前述。惟柯文哲並未指明該「企業 家」為何人,可見無特定個人之社會評價受柯文哲上開所述影 響。然被告以系爭事實陳述,指稱原告為柯文哲上開所述之企 業家,於系爭選舉捐贈3億元與柯文哲對手,尚於系爭意見表 達中以「那他為什麼要給3億呢?有人說,搞不好將來連勝文
當選,他還可以直接撈回來」、「以3億先生一本萬利的生意 經及行事風格判斷...一旦『對手』當選臺北市長,不撈回十 倍、二十倍好處,實在有損他這位霸主氣息濃厚的企業家素來 威名。」等語,指稱受領3億元政治獻金者為系爭選舉另一參 選人連勝文,堪認系爭言論直指原告超過上開政治獻金限額, 並藉以行求或期約利益而涉違法。衡諸常情,原告社會上人格 、聲譽之整體評價自已受到貶損。被告上開所辯,並無足採。㈢查證人柯文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在系爭專訪中所述的內 容是柯建銘跟我說的。因為選舉前有次我遇到柯建銘,我說想 去拜訪郭台銘,因為選舉過程中還是要去跟財團談過話,不僅 要爭取支持,也可以減少人家對我的疑慮,我跟柯建銘說請他 代為引見郭台銘,柯建銘說好,不知道隔了多久,後來有次我 又遇到柯建銘,問他怎麼樣,他說有啊,但人家說已經出3億 了,不要再換了,他是支持對方陣營的,已經出過3億了,不 要再換人了。」等語(見本院卷第128頁反面)。次查,證人 柯建銘則證稱:「103年7至8月左右系爭選舉前,柯文哲想拜 訪郭台銘,叫我代為引見。柯文哲請託我後有個飯局,在新北 市福容飯店,我一走出來,郭台銘走出來叫我,郭台銘說柯文 哲辦公室打電話說要去看他,因為這中間我都沒有幫柯文哲安 排,郭台銘說我政治立場很清楚,跟連戰是好朋友,政治立場 很清楚,但柯文哲來看他時他一定是支持連勝文的,他會很尷 尬,報紙會怎麼寫,會引來麻煩,拜託我轉告柯文哲說不方便 。郭台銘當時不知道柯文哲有請託我的事,郭台銘只是知道我 跟柯文哲很熟所以請我轉告柯文哲說不方便。」等語(見本院 卷第157頁反面至158頁),核與原告到庭具結陳稱:「我在去 年約9月3日左右在海外出差,柯文哲辦公室核心人物打電話到 公司發言人,希望安排柯文哲來拜訪我,後來9月5日左右回台 灣,9月6日聚會完在新北市福容飯店有個飯局,這飯局是柯建 銘主動邀約的,過程中,柯建銘就把我叫到邊上去,說受柯文 哲請託,希望幫我引見柯文哲,柯文哲夫妻想拜訪你,我就跟 他說我的政治立場一向很清楚,我們也有收到柯文哲的電話, 現在引見我不方便,我不方便見面,我說我要支持誰大家心中 清楚,也不會答應另一邊的見面,這是我對柯建銘的回答,就 是整個過程,至於柯建銘怎麼轉告就不是我說的。我公司這邊 的人也有回覆柯文哲那邊核心的人員說不方便見面。」等語( 見本院卷第192頁反面),就原告如何答覆柯文哲之會面邀約 一事,原告與柯建銘所述大致相符,應為可採。而就柯建銘如 何將原告之答覆轉知柯文哲,證人柯建銘則證稱:「飯局之後 我就打電話給柯文哲,跟他回覆請託的這件事,我從郭台銘政 治傾向、2012總統選舉的一些事情,到世博台灣館他捐三億給
臺北市政府一路講下來。」等語(見本院卷第158、159頁)。 觀諸上開證詞及原告陳述,均無從證明原告有於系爭選舉日捐 贈3億元予連勝文,加以原告復具結陳稱:「(問:對於有參 與系爭選舉的候選人,有無提供政治獻金?)沒有」等語(見 本院卷第193頁),被告復無提出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原告確如 系爭事實陳述所指在系爭選舉有捐贈3億元政治獻金予連勝文 ,自難認系爭事實陳述為真。
㈣綜上,系爭言論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用,依上說明,首應考慮 系爭事實陳述之真偽。而系爭言論於客觀上已使原告社會評價 受到貶損,被告復未能證明系爭事實陳述為真,則當被告就原 告名譽所受侵害,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時,仍應負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查:
⒈被告辯稱:「我在104年1月15日為系爭言論之前,柯文哲是 有跟我講說有財團要捐三億,是柯文哲103年12月1日上我蔻 蔻早餐廣播節目中間私下跟我說的。柯文哲那時候應該是有 私下跟我提到原告的名字。」等語(見本院卷第156頁反面 至157頁),與證人柯文哲證稱其前開作證內容,在選完第 一天上被告節目時,私下跟被告聊天有講到等語(見本院卷 第128頁反面)相符,應屬可採。雖系爭事實陳述無從證明 為真,已如前述,然被告為系爭言論前既自柯文哲知悉此事 ,難認系爭事實陳述為被告捏造,復無證據可顯示被告明知 柯文哲所言並非真正,或對此可能性漠然以對,則原告主張 被告故意侵害被告名譽,當非有理。
⒉次查,原告具有公眾知名度,其行止受人矚目。鑑於原告可 能造成之公眾影響力,加以系爭言論關乎政治獻金之合法正 當,並非原告私務,則系爭言論自具有公共性,而屬言論自 由保護之對象,故被告於違反上開說明所指一般負責任,且 對他人名譽權有適當尊重之人所應盡之合理查證義務,始認 有過失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而利用電視、網路等方式所為 傳播,散布力強大,在為指涉他人違法之言論前,依一般社 會經驗,當有可信及可靠之資訊為基礎。而行為人獲取消息 來源後,為評估消息內容之可靠度及可信度所需基礎資訊, 即形成行為人所需查證之範圍,並應達足使行為人據以決定 是否根據該消息來源而發表言論之程度。再按,傳聞,即代 表欠缺就直接資訊有親身體驗,並極可能因層層傳遞而遭扭 曲。行為人未進一步查證而評估其內容之可靠性,率以傳聞 作為言論所本,難謂已經合理查證而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述為 真實。
⒊查被告陳稱:「柯文哲有跟我說他是透過一個人要去見原告 ,我在當時獲得的印象是柯文哲應該是沒有見到郭台銘。」
等語(見本院卷第157頁),堪認被告於103年12月1日即知 柯文哲所告知之內容,柯文哲聽聞自他人。易言之,被告舉 為消息來源之柯文哲所提供之訊息實屬傳聞。又查,被告另 陳稱:「在104年1月15日早上我電子報出刊前,媒體間已經 傳開柯文哲找柯建銘代為引見郭台銘,所以在這時間點我確 信柯文哲於系爭專訪講的話是聽柯建銘講的。」等語(見本 院卷第159-2頁),足見被告於系爭言論前,亦知悉柯建銘 乃代柯文哲與原告聯繫之人,柯文哲於系爭專訪中所述捐贈 三億元一事,係聽聞自柯建銘,柯建銘始為消息內容之直接 資訊來源。依上開說明,可認被告於系爭言論前,為確認柯 文哲所聽聞之內容並未失真,至少應進一步向柯建銘查證。 且被告不致因向柯建銘查證而耗費過大成本,亦無損系爭言 論之時效性,依上開說明,應可認在合理查證義務之範圍。 ⒋被告固辯稱柯建銘於系爭專訪播出後,有說柯文哲所言不假 ,證實柯文哲於系爭專訪中所言,而依柯文哲及柯建銘身分 地位,更令被告肯認柯文哲所言為真,則被告嗣就系爭言論 ,當已盡查證義務等語。惟查,柯文哲於系爭專訪中除提及 台灣選舉經費過高,有企業家在系爭選舉中捐三億元且不要 換人外,另提及「選舉當時沒有人認為他會贏,大家不肯投 資他,等到最後2個星期,他好像會贏了,就有很人提錢來 ,200萬、數十萬都有,他只好告訴對方,『抱歉,已經截 止了』」,有東森新聞雲104年1月15日新聞頁面1件在卷可 據(見本院卷第61至62、251-252頁),堪認柯文哲在系爭 專訪中非僅稱有企業家捐三億元一事。而柯建銘係於記者詢 問系爭專訪中柯文哲提及系爭選舉中沒人認為其會贏而不肯 投資一事,陳稱柯文哲所言不假,此觀諸104年1月15日NOWn ews新聞頁面記載:「柯文哲指出,政治獻金的帳戶都不是 很乾淨,雖不是候選人使用,都是給旁邊的人用掉,其中還 會有政治蟑螂,柯文哲自爆,『選舉當時沒人認為我會贏, 大家不肯投資我』,等到最後兩周,柯文哲可能會贏,才有 人提200萬,但柯文哲只好告訴對方,抱歉已截止。對此, 柯建銘強調,前幾個月確實是如此,過去挺藍的企業家根本 不看好柯文哲,即便柯文哲聲勢不錯,心理上也覺得還是挺 連勝文會當選,這是常態。媒體問柯建銘,所以這些企業家 當時都不願捐給柯文哲?柯建銘則回應,『我沒有負責柯文 哲的募款,但選舉這麼多次經驗,柯文哲所言不假』」等語 亦明(見本院卷第183頁)。被告以此辯稱其為系爭言論前 ,柯建銘證實柯文哲所述實在,其就系爭事實陳述已獲核實 等語,自難採信。
⒌綜上,被告明知柯文哲告知之內容均屬傳聞,於系爭言論前
復未向柯建銘查證,僅憑柯建銘就系爭專訪中柯文哲所述與 系爭事實陳述並無關聯之部分所為回應,即認柯文哲所述內 容已獲核實,則被告就確認消息來源可信度及可靠度之推論 ,非無誤判。而柯文哲所述既乏直接資訊為基礎,則被告以 柯文哲及柯建銘之身分地位,即信賴柯文哲提供消息可信, 並非合理。從而,被告為系爭事實陳述前,難認有經一般負 責任且對他人名譽權有適當尊重之人為相同言論時所應為之 查證,並可顯示其對事實真相欠缺合理關注,自不能認已為 合理查證而有相當理由確信系爭事實陳述為真,自應負過失 侵害原告名譽之責任。
系爭意見表達部分,為被告本於系爭事實陳述而引申,並旁論 及原告開發3C賣場及個人政治活動,據而表示被告之見解或立 場部分,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 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仍應 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原告主張被告應就系爭言論負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責任,就系爭意見表達部分顯乏依據,尚難遽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 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 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 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 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 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 ,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 上字第223號判例要旨參照)。末按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 。故於侵害名譽事件,若為回復受害人之名譽,有限制加害人 不表意自由之必要,自應就不法侵害人格法益情節之輕重與強 制表意之內容等,審慎斟酌而為適當之決定,以符合憲法第23 條所定之比例原則藉適當處分以回復其名譽。所謂回復名譽之 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 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23條比例原 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656號解釋可資參照。查:
㈠原告為訴外人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海公司)董 事長;被告曾任廣播、雜誌及報紙記者,現為電子媒體評論員 ,各據兩造陳報在卷(見本院卷第202、239頁)。本院審酌兩 造上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兩造之財產收入資料另置證物袋 ,並見本院卷第202、245頁)及被告為系爭事實陳述前未經合 理查證,而無相當理由可確認為真實,即謂原告於系爭選舉日 前捐贈政治獻金3億元與連勝文,並以之為基礎而推論原告意
在行求或期約選後可得利益等侵害原告名譽之手段及程度等一 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以200萬元為適當,逾 此金額之請求,猶屬過高,即非有據。
㈡另系爭言論一出,各媒體爭相報導,有新聞資料在卷可參(見 本院卷第14至17、45、50頁),對原告造成之精神痛苦,顯非 命被告給付慰撫金即為已足,則原告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核屬必要。惟道歉聲明之內容是否適當,仍應由法院斟酌被 侵害情形以為決定。查原告雖要求登載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聲 明,惟本院斟酌侵害情節並避免羞辱加害人而損及人性尊嚴, 認道歉聲明詞句以附件二為當。本院復審酌被告所為侵權樣態 係以網路及電視媒體之方式而發表,散布力強大,惟原告於媒 體之影響力及接近媒體之能力,顯非一般人所能比擬,是以, 原告請求被告在原發表系爭言論之美麗島電子報,及中國時報 、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聯合 晚報之全國版頭版各刊登附件二1天,核屬適當,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 定,請求被告給付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 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有送達證書在 卷(見本院卷第27頁),符合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 項前段、第203條規定。另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附件二所載詞句 登載於美麗島電子報網站(網址:www.my-formosa.com)首頁最 末端「FORMOSA美麗島電子報」、「關於美麗島電子報」、「 連絡我們」及美麗文化公司版權宣示等文字區塊之上方,以與 該網頁首端「美麗島電子報」字樣相同之字形及字體連續刊登 24小時;以14號字體、半版篇幅(寬26cm,長35.5cm),刊登 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工商時報、經濟 日報、聯合晚報之全國版頭版各一天,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又兩造就上開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金錢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 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各酌定相當擔 保金額宣告之;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 據,不予准許。
兩造之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斟酌後,認 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 此敘明。又被告聲請通知柯文哲之妻陳珮琪作證,欲證明柯文 哲多次向陳珮琪陳稱原告不見柯文哲,係因已捐對手三億元一 事;聲請通知鴻海公司公關人員朱文敏作證,欲證明被告為系 爭言論後,有與鴻海公司聯繫,欲訪問原告以進一步說明一事 。然陳珮琪親聞者乃經柯文哲告知之內容,而柯文哲已於本院
審理中到庭作證。至於被告為系爭言論後與朱文敏之聯繫,當 與被告為系爭言論前有無經合理查證無涉,被告上開證據調查 聲請,均無必要,併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件一:道歉聲明
道歉人周玉蔻於民國104年1月15日公開散佈「郭台銘先生,你應該站出來說,三億先生是不是你?因為我得到的消息是三億先生就是你。」之言論,未經查證,全非事實,對郭台銘先生所造之莫大困擾與傷害,道歉人深感慚愧,茲為回復郭台銘先生名譽,特此鄭重道歉。
道歉人:周玉蔻
附件二:道歉聲明
道歉人周玉蔻於民國104年1月15日公開散佈「郭台銘先生,你應該站出來說,三億先生是不是你?因為我得到的消息是三億先生就是你。」之言論,未經相當查證,與事實不符,對郭台銘先生造成莫大困擾,茲為回復郭台銘先生名譽,特此鄭重道歉。 道歉人:周玉蔻
附件三:
㈠被告於104年1月15日在美麗島Formosa電子報之美麗島論壇發 布以「獻金三億?如果連勝文當選,『他』要撈回多少億?」 為標題(網址:http://www.my-formosa.com/article .aspx?cid=5&id=0000 0000),而有下列內容之文字:┌──┬─────────────────────────┐
│項次│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原告名譽之文字 │
├──┼─────────────────────────┤
│ 1 │這位三億男,呼之欲出。他和前任臺北市長郝龍斌是超麻│
│ │吉,也在郝市府大權一揮下,獲得開發三C賣場的大好商 │
│ │機。 │
├──┼─────────────────────────┤
│ 2 │三億男與連家的淵源,更是細數不清了。每一次連爺爺大│
│ │隊權貴富豪人馬,北上進京拜會中南海主人,中國大陸領│
│ │導高層,他都緊隨在側,是近年來備受詬病的兩岸買辦家│
│ │族的親密啦啦隊。 │
├──┼─────────────────────────┤
│ 3 │奇怪了?不是投資高手;併購專家;眼光極其精準的狐與│
│ │虎嗎?1129民氣爆怒,國民黨一敗塗地的民氣充斥全台東│
│ │西南北各角落,嗅覺靈魂的三億先生竟是渾然不知? │
├──┼─────────────────────────┤
│ 4 │只不過,三億耶。嚇死人了。以三億先生一本萬利的生意│
│ │及行事風格判斷,捐了三億給柯對手,一旦「對手」當選│
│ │臺北市長,不撈回十倍、二十倍好處,實在有損他這位霸│
│ │主氣息濃厚的企業家素來威名。 │
└──┴─────────────────────────┘
二、被告於104 年1 月15日20時49分在三立新聞台開始播出「新 台灣加油」節目中,有以下內容之發言:
┌──┬─────────────────────────┐
│項次│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原告名譽之發言 │
├──┼─────────────────────────┤
│ 1 │這位三億先生到最後關頭的時候,他站在連勝文先生遊行│
│ │,這位三億先生每一次連爺爺到北京去朝聖去跟中國大陸│
│ │領導人見面,他都有隨伴在側。 │
├──┼─────────────────────────┤
│ 2 │我們台商沒有什麼大能耐的,我們台商只搞政商關係,頂│
│ │新是這樣子,這一家,這位霸主,這個成吉思汗級的霸主│
│ │,也是如此,那他為什麼要給三億呢?有人說,搞不好將│
│ │來連勝文當選,他還可以直接撈回來,那是另外一回事,│
│ │他們要投資的是,他們未來在大陸另一個政商關係。 │
├──┼─────────────────────────┤
│ 3 │所以我覺得今天郭台銘先生,你應該站出來說三億先生是│
│ │不是你?因為我得到的消息是三億先生就是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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