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906號
TPDV,104,重訴,906,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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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06號
原   告  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佑
被   告  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文舜
被   告  鄭錦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 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二、查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裁判費,經於民國104年7月 28日以本院104年度補字第1470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 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零叁佰玖拾貳元,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4年8月6日合法 送達原告,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此有上開裁定、送達 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得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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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