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一字,104年度,19號
TPDV,104,訴更一,19,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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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
原   告 奇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睿耆
被   告 華威昇影音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訴之聲明第1項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210萬元(150萬+60萬),訴之聲明第2項就返還102
年12月31日之履約保證本票授權書部分,其非屬人格權或身分權
之非財產權請求,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
客觀上利益價額定之,但此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故以165
萬元定之,並與上揭金額合併計算共計3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8,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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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威昇影音系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