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038號
TPDV,104,訴,3038,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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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38號
原   告 鉅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雲
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律師
被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0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管轄權之有無, 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 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162 號判 例意旨參照)。又「請求塗銷系爭土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 顯在行使系爭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 物權涉訟,應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並有最高 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42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訴外人呂懿容所有坐落臺中市 ○區○○段000 ○0 地號土地(設定權利範圍10000 分之63 )暨其上同段3723建號建物(整編後門牌號碼臺中市○區○ ○路0 段00號11樓之8 、11樓之9 )、同段107 之25地號土 地(設定權利範圍10000 分之63),於民國97年7 月16日設 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87 萬元之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 均不存在,被告應將前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等情,有民事 起訴狀在卷可稽。惟查原告請求塗銷前述不動產之抵押權設 定登記,依上開說明,顯在行使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 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應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經查前述不動產所在地位於臺中市北區,此有土地 、建物登記謄本存卷可佐,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自應由 該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專屬管轄,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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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松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