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798號
TPDV,104,訴,2798,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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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9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承緯(原名:張聖鴻)、張詩婷(原名:張怡婷)、
張婉柔(原名:張怡惠)、黃張玉珠間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1萬4,6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
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4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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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