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9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承緯(原名:張聖鴻)、張詩婷(原名:張怡婷)、
張婉柔(原名:張怡惠)、黃張玉珠間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1萬4,6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
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4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