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303號
TPDV,104,訴,2303,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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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03號
原   告 陳美清
      曹美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被   告 王羿薐(即被告曹鈞偉、被告曹鈞凱之被選定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9 月23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22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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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