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03號原 告 陳美清 曹美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被 告 王羿薐(即被告曹鈞偉、被告曹鈞凱之被選定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9 月23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22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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