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595號
TPDV,104,訴,1595,2015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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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美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孟若蘭、林政毅、林漪鎔間返還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94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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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