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4年度,382號
TPDV,104,監宣,382,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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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廖紫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之人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如下: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應具狀陳明欲如何分割被繼承人廖燈奎之遺產?並提
  出協議分割內容,以釋明對受監護宣告之人葉素真無不利益
  之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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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