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廖紫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之人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
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如下: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應具狀陳明欲如何分割被繼承人廖燈奎之遺產?並提
出協議分割內容,以釋明對受監護宣告之人葉素真無不利益
之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