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唐國淵
上列聲請人聲請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與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上記事
欄不可空白)及聲請狀繕本3份。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8919-3866分機5
397)。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