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行選定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4年度,328號
TPDV,104,監宣,328,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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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唐國淵
上列聲請人聲請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與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上記事
   欄不可空白)及聲請狀繕本3份。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8919-3866分機5
  397)。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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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