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陳和廷
相 對 人 陳吳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陳吳淑美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為家事事件法第171條所明定。二、經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吳淑美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 即民國104年6月21日死亡,此有陳吳淑美除戶謄本附卷可憑 ,是本院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淑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