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郭衣婕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陳香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漏未提出如附 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 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附表
一、戶籍地台北市○○區○○街○段00號10樓之5房屋是否即為 現住地?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為何關係。聲請人 戶籍為何設於該處?應提出房屋登記謄本。若為租賃,應提 出最新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 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 ,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房屋坪數大小、 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 。又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兩年是否有於他處租屋居住?如有 ,請一併說明每月支出房屋租金數額為何。
二、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1樓房屋是否即為現住地 ?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為何關係,應提出房屋登 記謄本。若為租賃,應提出最新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納租金 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 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並說明房屋坪數大小、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 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
三、聲請人有無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
職收入,並說明收入之情形。
四、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 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 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 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之配偶陳適金10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即自102年5月起至104年5月止) 所取得之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演講鐘點費、 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 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 、鄰里長、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 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 )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自102年5月起至104年5 月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八、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2年5月起至104年5月止)之財產 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 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 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 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