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4年度,294號
TPDV,104,抗,294,2015081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94號
抗 告 人 富勝建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富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樹堂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抗告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年6 月11日本院104年度店事聲字第32號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抗告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按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抗告狀內未表明抗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抗告 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第495條之1第1 項 準用第444條第1項、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抗告人提出抗告狀,未依法表明抗告理由。茲限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表明抗告理由之抗告狀及繕 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1/1頁


參考資料
富勝建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