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真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4年度,64號
TPDV,104,家訴,64,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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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64號
原   告 郭懋松
      郭劉翠煥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郭宏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鐘育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媛玲郭媛梅間關於確認遺囑真正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扣除已繳納之裁
判費新臺幣3,000元後,補繳裁判費,並提出郭宏敏係原告郭劉
翠煥法定代理人之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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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