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64號
原 告 郭懋松
郭劉翠煥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郭宏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鐘育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媛玲、郭媛梅間關於確認遺囑真正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扣除已繳納之裁
判費新臺幣3,000元後,補繳裁判費,並提出郭宏敏係原告郭劉
翠煥法定代理人之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