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4年度,51號
TPDV,104,家訴,51,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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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51號
原   告 牛占元
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晏齡律師
被   告 孔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0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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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