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51號原 告 牛占元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律師複代理人 張晏齡律師被 告 孔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0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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