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許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由家分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 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 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及第26條第1 項定 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準用。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由家分離事件,未繳納聲請費用 1,000元 ,本院於民國 104年8月12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開費用 ,並經合法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等情,有本院 裁定、送達證書及收費答詢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