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4年度,214號
TPDV,104,家聲,214,20150817,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羅翠蘭 
代 理 人 許碧真律師           
相 對 人 廖鵬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1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第二行關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出具之法服保證字」之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出具之法扶保證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