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04年度,5號
TPDV,104,家簡,5,2015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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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簡字第5號
原   告 林盟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孟若蘭、林政毅、林漪鎔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
原告雖於民國104年8月12日具狀追加其餘繼承人蔡林美芬、林美
鈴及林美慧為原告,然並未為適當之聲明(原告係依不當得利及
繼承之法律關係為請求,應請求將所主張被告盜領被繼承人遺產
之金額返還全體繼承人,而非返還個人),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適當之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逕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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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