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245號原 告 林美珊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傳廣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裁判費為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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