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1037號
TPDV,104,司聲,1037,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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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037號
聲 請 人 高增祿
      高陳正妹
共同代理人 吳麒律師
      柯政延律師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松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經本院103年度保險字 第2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二、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 萬05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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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