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12985號
TPDV,104,司票,12985,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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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2985號
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玴富即全國拆除工程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發票人為張玴賓,非張玴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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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