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2529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林昌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同慶春企業有限公司、黃正芳間聲請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同慶春企業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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