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12529號
TPDV,104,司票,12529,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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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2529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林昌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同慶春企業有限公司黃正芳間聲請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同慶春企業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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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慶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