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2236號
聲 請 人 吳賢明
李文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未查報是否己向法院
呈報清算人,若有,請提出法院備查資料,若無,請提出公
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
清算人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具狀陳報一一列明該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二、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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