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706號
PTDV,106,司促,7706,2017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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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706號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代 理 人 陳崇城
債 務 人 賴佩玲即賴賢平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黎雪絨即賴賢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賴賢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三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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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