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中壢簡易庭(刑事),壢秩字,90年度,1號
CLEM,90,壢秩,1,2001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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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壢秩字第一號
  移 送機 關 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一月四日中警分刑字第
○○七八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居留叁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下同)九十年一月一日晚間九時許。(二)地點:桃園縣中壢市某賓館。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男子姦,實得代價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之自白及同案被查獲掮客甘榮泰之供詞。(二)經警於九十年一月三日晚間九時二十五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一五 三號四樓「愛之巢賓館」二二二號房當場查獲。(三)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國興派出所實施臨檢之現場檢查紀錄一份附卷可稽。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敏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李麗娟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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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