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11923號
TPDV,104,司票,11923,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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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1923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家嫺吳樹瑜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相對人究為「吳樹瑜」或「吳樹諭」?如有誤載,請
  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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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