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11385號
TPDV,104,司票,11385,2015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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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1385號
聲 請 人 黃佳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鈺霞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吳鈺霞發本票裁定,本院於民 國104年7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求金 額、提示日、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該裁定於104年8月3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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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