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11005號
TPDV,104,司票,11005,2015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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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1005號
聲 請 人 澳門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MGM Grand Pa
      radise S.A.)
法定代理人 Antonio Jose Ferreira de Castro dos Santos M
      enano
非訟代理人 徐頌雅律師
相 對 人 古正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3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港幣捌仟零陸拾柒萬壹仟捌佰叁拾伍元,其中之新臺幣伍仟捌佰柒拾捌萬伍仟零陸拾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港幣捌仟零陸拾柒萬壹仟捌佰叁拾伍元,其中之港幣伍仟捌佰柒拾捌萬伍仟零陸拾伍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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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